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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小课堂】信用修复常见问答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政务服务窗口?信用建设科    发布时间:2024-10-16 16:10
Q

什么是信用修复?

A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简单一句话就是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Q

为什么要修复信用?

A

市场主体一旦失信,会受到政府部门联合惩戒,导致其在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限制,企业市场信誉也会受损,信用修复则为失信的市场主体提供了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机会,展现了社会的包容性和正能量。通过信用修复消除市场主体失信影响,重塑自身诚信形象,帮助其在未来社会资源配置和自身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机会。


Q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如何计算?

A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Q

行政处罚信息被公示后何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A

(一)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无需申请信用修复;

(二)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具体认定标准详见问答5。

(三)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Q

哪些类型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A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其认定标准主要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给予单项违法行为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

(三)消防救援机构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含)以上罚款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含)以上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Q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A

根据“58号令”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应向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暂不直接受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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