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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阳市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回复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7-11 18:07

一、是否要上调物业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有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借机“搭车”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收费标准”。市发改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可以查看到完整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四个等级对应的具体服务内容。
二、存在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质价不符情况,有关部门怎么监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服务没有达到该级别全部内容的,执行低一级别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人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定价以及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有不公平价格行为”。“各级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督,建立价格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欢迎广大群众通过邮箱整理反馈意见建议。
便于形成建设性意见建议,在政策里完善,保障广大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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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陈波 责任编辑:高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