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12-19 10:35 来源: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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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一、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二、计算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三、举例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不同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长短分别计算养老金举例如下:
人员类别 |
缴费档次 |
缴费档次对应政府补贴 |
正常缴费年限 |
①个人缴费累计总额(不含缴费储存利息) |
②缴费补贴累计总额 |
③当前基础养老金 |
④个人账户养老金=(①+②)÷139 |
⑤养老金合计=③+④ |
人员A |
100 |
40 |
15 |
1500 |
600 |
100 |
15.11 |
115.11 |
人员D |
100 |
40 |
18 |
1800 |
720 |
106 |
18.13 |
124.13 |
人员B |
500 |
60 |
15 |
7500 |
900 |
100 |
60.43 |
160.43 |
人员E |
500 |
60 |
18 |
9000 |
1080 |
106 |
72.52 |
178.52 |
人员C |
3000 |
160 |
15 |
45000 |
2400 |
100 |
341.01 |
441.01 |
人员F |
3000 |
160 |
18 |
54000 |
2880 |
106 |
409.21 |
515.21 |
国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四、申领养老金需要的资料
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时需参保人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社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需每年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同时领取。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除了达到退休条件每月领取养老金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退休死亡);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死亡)。
二、待遇标准
(1)退休死亡人员计算办法:
丧葬补助金=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一次性抚恤金=本人死亡时基本养老金×8。
举例1:
我市退休人员A女士,2019年6月死亡,死亡时基本养老金为3887.24元,2018年四川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其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6705.33×4=26821.32元;
一次性抚恤金:3887.24×8=31097.92元。
(2)在职死亡人员计算办法:
丧葬补助金=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一次性抚恤金分两种情形:
缴费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
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
若缴费年限不满3年,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缴费年限满3年及以上,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低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补齐不足部分。
举例2:
参保人员B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Y女士缴费年限9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两人均于2019年6月死亡,2018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8元、2018年四川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则两人的丧抚待遇计算分别如下:
B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费:6705.33×3=20115.99元;
一次性抚恤金:2768×7=19376元。
Y女士(缴费年限9年)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6705.33×3=20115.99元;
一次性抚恤金:2768×7×9÷15=11625.6元。
举例3:
参保人员C先生缴费年限已满2年,缴费金额20000元(其中个人账户划入8000元,统筹基金划入12000元);参保人员Z女士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缴费7年,其缴费金额90000元(其中个人账户划入36000元,统筹基金划入64000元),两人均于2019年6月死亡。2018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8元、2018年四川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则两人的丧抚待遇计算分别如下:
C先生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6705.33×3=20115.99元
一次性抚恤金:2768×7×2÷15=2583.47元
由于C先生缴费年限不足3年,个人缴费金额为20000元,那么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20000元。
Z女士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6705.33×3=20115.99元
一次性抚恤金:2768×7×7÷15=9042.13元
由于Z女士是以个体身份参保3年以上,并且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累计已达到64000元。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为29158.12元,,那么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将补足统筹基金划入部分,按64000元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重要提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1.未按规定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
2.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2.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或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4.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伤残津贴
一、什么是病残津贴
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二、领取条件
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
三、计发办法
病残津贴=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5%
注意:病残津贴自批准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随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四、举例
2019年B先生经审核符合津贴领取条件,其每月领取病残津贴为:
月病残津贴=2018年度全省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768元×25%=692元
(第二年起随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五、注意:
(一)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从领取津贴的次月起,须每年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按要求参加认证的,将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二)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每三年需到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四)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参保人员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