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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足球直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嘉州古城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27 10:32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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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嘉州古城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8月2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信函请寄至:360足球直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景观园林科,邮编:614000,电子邮件:2608383979@qq.com,电话:2131795。

附件:《嘉州古城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360足球直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6日

附件

嘉州古城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嘉州古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嘉州古城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域】本办法所称嘉州古城,主体为360足球直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面积约124.3公顷,北至岷江大桥,沿嘉定南路、兑阳湾街、新村街向西,西至360足球直播:人民医院家属院边界,沿师范学院东侧边界向南至白塔街,南至大渡河,东至岷江。

根据历史城区沿革和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将其他区域纳入嘉州古城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保护原则】嘉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嘉州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五条【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嘉州古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嘉州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市中区人民政府负责嘉州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中区人民政府设置嘉州古城管理机构,负责嘉州古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嘉州古城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中区人民政府文物部门负责嘉州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嘉州古城的建设管理工作。市中区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嘉州古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中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和海棠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嘉州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业机构】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古城保护的规划与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资金来源】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嘉州古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嘉州古城保护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嘉州古城保护、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提供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嘉州古城保护。投资或者捐赠所得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嘉州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嘉州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对在嘉州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中区人民政府、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遵守嘉州古城保护规定,履行古城保护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市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嘉州古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各类专项规划、风貌导则和修缮规范。嘉州古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类专项规划、风貌导则、修缮规范由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州古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深度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形成古城保护利用总体设计方案。

编制嘉州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划、导则、规范,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交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

第十二条【规划调整】依法批准的规划、导则、规范,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导则、规范,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规划效用】嘉州古城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风貌导则、修缮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文物部门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核心范围建设】嘉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实施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嘉州古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古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建控地带建设】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嘉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地段的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地段内,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彩、材料、工艺等不得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整体风貌和空间特征。

第十六条【古城范围建设】嘉州古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构)筑物和破坏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有计划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嘉州古城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布局、高度不得影响嘉州古城的视线通廊,形态、色彩等不得影响古城的整体风貌。

第十七条【修缮规范】嘉州古城范围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嘉州古城保护规划、风貌导则和修缮规范。

修缮规范应当对嘉州古城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形态、色彩、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修缮程序】嘉州古城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整治,历史建筑、名胜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应当由嘉州古城管理机构组织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生态环境、宗教等主管部门实地踏勘,确定整治、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嘉州古城范围内整治、修缮活动涉及文物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历史建筑修缮】嘉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承担日常保护或者修缮义务。

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海棠街道办事处负责修缮和维护。

非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和维护,市中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或者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维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维护能力的,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文物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保护对象】嘉州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城及其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风貌,与高标山、三龟山、乐山大佛、峨眉山之间的视线通廊,与岷江和大渡河自然水系相融共依的城址环境和山水格局;

(二)桂花楼皇华台、文庙老霄顶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三)古城中内城街巷回环连贯、外城街巷鱼骨密布的街巷格局,以及府街、桂花楼巷、皇华台巷等街巷的走向、宽度、空间尺度、风貌特征等;

(四)嘉州古城墙、文庙、老霄顶、龙神祠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历史建筑,以及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六)古树名木、古桥、古码头、古马道、古水利工程、古牌坊、古石刻、古井、古沟渠,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

(七)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筑名称、商业老字号;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民间文艺、传统技艺和传统习俗;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一条【名录建立】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嘉州古城保护名录,对嘉州古城范围内的保护对象实行分类保护、动态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海棠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护名录,并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设置保护标志。

编制保护名录,应当制定保护名录的管理制度和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措施,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名录调整】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普查嘉州古城历史文化资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具有保护价值对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列入保护名录。

第二十三条【基础改善】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嘉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居民和游客数量。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嘉州古城范围内的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四条【风貌整治】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风貌整治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嘉州古城范围内遮雨棚、遮阳棚、太阳能板、水箱、安全栏网、空调等设施设备,以及店牌店招、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嘉州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管线管理】嘉州古城范围内的供排水管线、雨污分流管道、电力线路、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及通讯网络等管网应当逐步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嘉州古城范围内新建或者改造上述管网,应当与道路修建统一规划统筹实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管理】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嘉州古城道路交通设施,优化路网结构,鼓励公共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古城保护、道路施工、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经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海棠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嘉州古城居民交通出行和车辆停放等便民措施。

第二十七条【消防管理】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嘉州古城范围内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古城保护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嘉州古城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嘉州古城管理机构、海棠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就消防设施、器材配备、装饰装修材料,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系统、消防物联技术和联防联控机制等予以规范。

第二十八条【消防责任】在嘉州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开展或者参加消防演练。

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消防救援机构、海棠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古城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九条【防汛管理】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海棠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汛减灾工作,保证其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组织参与防汛抗洪防灾减灾工作。

第三十条【岸线保护】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段岷江和大渡河水域、岸线、沙洲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休憩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自然形态和堤岸原始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严禁非法采砂。

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完善嘉州古城范围内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餐饮行业应当设置油污收集等预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垃圾处理】嘉州古城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嘉州古城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古城墙、古桥、古码头、古马道、古水利工程、古牌坊、古石刻、古井、古沟渠及有关的遗址、遗存、遗迹;

(三)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等造成山体、水域破坏的;

(四)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铺设管线,擅自下挖及开掘地下空间,擅自升高建筑物空间、占用公共空间;

(五)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或者擅自移动、遮挡、拆除其保护标志;

(七)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八)擅自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九)安装、堆放、悬挂影响古城风貌的设施、物品;

(十)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十一)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露天烧烤或者燃用高污染燃料;

(十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四)饲养、屠宰家禽、家畜,放养犬只等宠物;

(十五)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招揽顾客、举行活动;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传承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经营业态】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优先保护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统筹规划嘉州古城的合理利用,有序推进古城功能有机更新,制定古城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以及业态调整政策,合理安排业态布局,推动古城文化、商贸、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产业政策和业态布局从事经营活动。

古城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迁址、产业调整而腾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有用地和房屋使用性质的调整,由市中区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利用要求提出调整用途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教育科研】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与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挖掘、展示嘉州名山、名佛、名人、名城的历史价值和思想内涵,发挥嘉州古城在爱国主义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文化展示】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嘉州古城滨江滨河文化景观带的打造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综合利用,宣传展示山水文化、美食文化、民俗文化,发展嘉州古城特色文化旅游。

第三十七条【非遗传承】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开展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培养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妥善保管相关的实物、资料。

第三十八条【历史重塑】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在嘉州古城范围内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古城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景观、设施和场所,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第三十九条【鼓励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挖掘和合理利用嘉州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在嘉州古城范围内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一)通过出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嘉州古城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二)拍摄影视作品、书画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

(三)组织传统戏曲、民间技艺、民俗等表演;

(四)开办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五)开发古城游、文化游、山水游、美食之旅等特色旅游;

(六)经营民宿客栈、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发掘乐山特色饮食文化的典故、传说、轶事,优化传统饮食文化环境,创新饮食产业运作模式;

(七)制作、销售、展示乐山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八)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四十条【商业活动】嘉州古城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其组织者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落实保护措施,保护古城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遗址、遗迹等,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适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

第四十二条【修缮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嘉州古城修缮规范开展修缮活动的,由嘉州古城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规装修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安装遮雨棚、遮阳棚、太阳能板、水箱、安全栏网、空调等设施设备,或者店招店牌、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与嘉州古城风貌不协调的,由嘉州古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嘉州古城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禁止行为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嘉州古城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禁止行为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嘉州古城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执法合作】嘉州古城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嘉州古城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对不履职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嘉州古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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