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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夹江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7-30 15:26      来源: 夹江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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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救灾工作管理机制,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夹江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夹府办发〔2020〕11号),制定了《夹江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于指导夹江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工作,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反应、精准施救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机改职能划转后,自然灾害困难救助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主管。为了及时对应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标准化救灾工作管理机制,用规范性文件加强和规范我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管理工作,使其符合我县实际救助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实现救灾资金效益最大化,保障救灾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必要修订完善《夹江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夹府办发〔2017〕16号,2017年5月印发,以下简称《原办法》)中的救助标准,使其符合我县实际救助情况,参照2019年宜宾长宁“6.17”地震、汶川“8.20”强降雨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救助政策标准,修订提高我县的救助标准。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相关文件规定,本《办法》是县应急管理局经征求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意见后,在《夹江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暂行救助办法》(夹府办发〔2017〕16号,以下筒称《原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救助政策和救助标准,使其更符合地方实际救助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章,共二十三条内容。主要包括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的总则、救助对象及救助内容、灾情核查及评估、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救助标准及程序、责任追究及附则。
1.总则:县政府主导因灾困难群众救助,县应急局具体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2.救助对象及救助内容:为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适用范围为居住在夹江县境内的居民及临时外来人员。即: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受伤的人员,因参与救灾抢险造成人员死亡的家属、受伤的人员,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人员,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3.灾情核查及评估: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灾情稳定后,积极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原始档案,以备审计监督检查。
4.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县应急局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统筹使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县级预算资金。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范围。
5.救助标准及程序:分类救助及程序,其标准详见《办法》。
6.责任追究:有违法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同时,《夹江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夹府办发〔2017〕16号)废止。
四、《办法》完善的具体内容
(一)增加条款与变更主管单位
将《原办法》“7章共20条”修订为《办法》“7章共23条”。文件中所有主管单位都由“县民政局”变更为“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变更为“各镇(街道)”。
(二)增加救助项
《原办法》“第五章救助标准及程序”‘分类救助标准’共5小项,在《办法》“第五章救助标准及程序”‘分类救助标准’共8小项救助,增加“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维修加固补助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3项。
(三)提高救助标准
1.抚慰救助:将《原办法》“第十五条(一)”对死亡人员家属抚慰,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5000元,在《办法》中“第十九条(一)”提高到一次性救助15000元标准发放抚慰金。
2.医疗救助:将《原办法》“第十五条(二)因灾造成人员严重受伤而无力克服的困难人员,根据受伤救治情况,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1000-3000元”,在《办法》中“第十九条(二)”提高到1000—5000元。
3.灾后重建补助:《原办法》“第十五条(四)一次性补助灾后重建资金3万元”,在《办法》中修改为“第十九条(五)按家庭人口分3档一次性补助,户均补助35000元,最高补助40000元/户”。
4.维修加固补助:《办法》“第十九条(六)”增加的救助,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实行分3档补助,户均4000元,最高补助8000元/户。
5.过渡期生活救助:由《原办法》的“第十五条(三)临时生活救助10元/天.人”修改为《办法》中“第十九条(四),救助标准为20元/天.人”。
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家庭人数和分户情况的认定,原则上以户籍人口和分户情况为准,死亡未注销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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