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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16 16:19      来源: 夹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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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政府办印发了《夹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夹府办发〔202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农发〔2019〕11号、农经发〔2019〕6号、川农〔2020〕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县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通知。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本村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三、申请宅基地的标准

本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规定的标准,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90平方米以内;4人户12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150平方米以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原基改建使用面积参照以上新选址修建用地面积执行。

四、申请宅基地的审查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提供建房拟用地1:500地形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提供界址点坐标为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的地形图),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身份证明。

2.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会审核。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居)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窗口。

五、申请宅基地的审核批准程序

主要流程:村民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村级审核后报送镇(街道)、镇(街道)由农业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审核报镇领导审批、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明确了审批管理的流程和基本架构。

六、《通知》中明确审批部门“三到场”要求

1.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进行现场验证。

2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村(居)委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通知》中农户“一户一宅”进行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八、《通知》中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范围内建房要求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镇村规划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址,结合地形地貌条件应聚则聚,宜散则散。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集中建设区内现有农房不得审批改建。若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户,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的,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可以维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迁安置。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集中建设区外的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通过规划设置村民聚居点,引导村民在聚居点集中居住。

原基改建要符合现行标准和相关管控要求。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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