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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3-17 12:00      来源: 夹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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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县政府办印发了《夹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夹府办发〔2020〕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盘活我县农村闲置土地,缓解我县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县委、县政府提出了“盘活农村土地3000亩”的目标任务。为落实这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增减挂钩项目区设置、补偿安置、复垦权属调整、项目管理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主导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的原则。将挂钩项目实施与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

(二)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项目区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

(三)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选择村民积极性高的项目区开展工作并纳入试点,通过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项目区选址布局要实行论证踏勘,充分吸收当地村民的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农民补偿安置的,要依法实行公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五)坚持增减平衡的原则。拆旧建新后,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建新地块上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原则上低于原农房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三、具体内容。

(一)明确补偿安置的标准。

1.补偿。为减轻农户负担,将项目拆旧补偿纳入项目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按照占地面积计算,主体房屋结构砖混380元/平方米、砖木280元/平方米、土木23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已垮塌房屋100元/平方米。

(2)附属房补偿标准。简易棚房50元/平方米;猪圈,牛圈,柴房等50元/平米。

(3)其他设施补偿标准。水泥坝40元/平方米、土院坝20元/平方米、围墙40元/平方米;安置点迁坟:土坯坟1000元/座、卵石坟2000元/座,条石(花岗石)坟3000元/座;林盘3000元/亩。

(4)宅基地置换补偿。按照1800元/人补偿。

(5)对积极参与和顺利通过省、市联合核查组验收达到土地复垦标准的农户,根据每户人口数量给予奖励:1-2人户2000元,3人户3000元,4人户4000元,5人及以上户5000元。

(6)拆旧区内的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对选择集中区安置的农户,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80元补助过渡费,补助时间从拆除旧房开始到交付新房结束。另外再按上述标准补助2个月装修期过渡费。

2.安置。本实施办法拆旧安置方式为集中区安置,集中区安置的农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户应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指导价向实施单位支付购房费用,农户入驻安置房前,采取将实施单位支付给农户的补偿费用(拆旧区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宅基地置换补偿)与农户的购房费用进行抵扣后,结算补差。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或者统规自建的方式建设,申请入住的农户原则上要达到10户以上,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按人均不低于50平方米控制,人均居住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其中: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并同步配套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对保留宅基地使用权进城买房的农户,要提供已有城镇住房、与有城镇住房的直系亲属共同居住、已购买城镇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等印证材料后,发放全额补偿费用(不参与宅基地置换补偿)。

(二)明确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职责和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挂钩试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建新区与拆旧区为同一行政村组范围内的,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将拆旧区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置换给因建新区建设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跨行政村组设置建新区的,产权调换土地存在困难,应参照现行征地补偿拆迁政策对占用土地依法实施补偿。

(三)明确国资公司参与,多渠道筹集资金。

挂钩试点项目可采取政府主导,国资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的模式,利用政策优势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投资,规范引导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同时充分整合新村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网改造、集中供水、村村通、文体卫生等农村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农户拆旧建新农房补助及建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整合推进,同步实施,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明确项目监督管理和奖惩。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对配合到位工作顺利推进的镇(街道)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指标确认函结余指标面积(扣除安置点已用的30%)给于1000元/亩的工作经费奖励。

本实施办法的印发将进一步推进我县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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