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须知
发布时间: 2009-11-13 16: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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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群众来访须知公布如下:

        (一)来访人应在指定的接访场所进行信访活动,反映信访事项。来访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来访登记窗口统一安排接待。不得在接待场所内高声喧哗。接待完毕,应自觉离开接待室,不得在接待场所逗留。

        (二)多人来访提共同信访事项,应推选5人以下代表到接访室反映问题,推选的代表应将接谈意见如实转达给其他群众。接待完毕后,来访群众应迅速返回原籍。

        (三)来访人如反映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四)来访人如反映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来访人如反映已由基层或其他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的同一信访事项的;来访群众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来访接待室分别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来访人反映信访事项已经市领导接待日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再安排市领导接访。

        (六)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八)来访人的食宿和车费自理。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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