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发改办函〔2024〕44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8号建议的答复 李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本土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对您所提建议,我委高度重视,委领导迅速召集有关科室进行了专题研究。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土企业产品”,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政府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市发改部门没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职能职责权限。 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 第四条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依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11号)(下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应明确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法进行初步设计。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前期咨询、勘察设计、代建管理、监理、造价审计等工程建设及其他服务的采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择优选取”。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审批。市发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批复。 综述,发改部门在依法办理项目审批中不能规定项目采用具体企业产品,同时在项目招标中仅核准招标方式,不行使招标人职能,不具体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无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土企业产品”。特向您解释说明。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建议。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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