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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襄阳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5-31
索引号: 011158671/2023-1515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公开日期: 2023-05-31
标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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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年4月28日????????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发改价管〔2023〕1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2023年4月17日?????????


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内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跨区域延伸供水价格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人工滑雪场、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特种用水的具体执行范围,由各地在以上特种用水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 1:1.5:3 的比例安排。

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参照《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供水价格不应低于第一阶梯价格,具体倍率由各地确定。

第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第一档水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第八条 用水类别多样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