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有关规定,现就清理取消中介服务隐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省委、?省政府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聚焦中介服务隐性收费问题,按照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强化监管的原则,清理规范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坚决取消和杜绝隐性收费,全面推进收费集中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加大对中介组织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形成同一资质中介组织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归口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是清理取消隐性收费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清理取消工作。
三、清理范围
各部门对照《襄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和权力事项调整情况,全面清理规范本行?业、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重点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四、工作措施
(一)清理取消下列违规收费
1.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的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
2.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
3.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事项,交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4.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转为中介服务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
5.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6.其他违规收费。
(二)纠正规范下列违规行为及收费
1.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行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的;
2.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3.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并收费;
4.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
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的。
(三)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梳理评估现行规范和流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定非必要服务内容和环节最大幅度地压缩报告篇幅和资料文本,减轻企业负担。
(四)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对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收费项目清单。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布,市场调节价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公布,目录清单要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文件、执收单位、收费标准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进中介服务流程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本行业、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各中介??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真实、准确地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取消中介服务隐性收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确?保清理取消工作落到实处。清理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联系人:梁潇;电话:3604787;政务邮箱:sfgwjgtkk@xy.zw)。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