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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襄阳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机制》已经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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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2023年12月1日
襄阳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畅通营商环境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鄂政办发〔2020〕66号),建立襄阳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围绕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整合多部门监督投诉平台,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置、回应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迫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确保实现全市营商环境综合水平“全国领先、全省标杆”目标。
二、投诉受理机制
(一)投诉处置原则。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投诉受理渠道。包括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12325热线)、市工商联、市营商办等6个单位的监督投诉平台。
(三)投诉受理事项。受理的营商环境问题,指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针对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各平台单位依据原有规定受理、处置投诉举报线索,并明确专人登记、收集和整理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下列事件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事项:
1.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2.无明确投诉对象,或投诉对象不是各级党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
4.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
5.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6.治安和刑事案件;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8.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的;
9.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三、投诉处置机制
(一)受理时限。各平台单位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签收,在2个工作日内将对投诉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分办处理。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各受理机构一般通过各自建立的分办渠道,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承办单位(下称承办机构)进行办理。承办机构认为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受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核实。承办机构应当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或者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督促被投诉对象迅速整改。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查清事实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四)办理时限。各承办机构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反馈结果。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承办机构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处置联动机制
(一)加强信息共享。各平台单位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在转交承办机构办理时,应同时抄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时,一并抄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行定期汇总。各平台单位每月5日前对近期投诉举报及其督办情况进行梳理,填报《襄阳市营商环境投诉信息报送表》报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每月30日前对当月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形成问题办理清单和问题分析报告报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定期会商。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相关单位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汇总梳理,编发通报。对重点、难点问题提请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五、督办问效机制
市纪委监委党风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不定期对营商环境投诉登记信息、后台处置、督办落实等方面情况和台账进行随机抽查,对平台运行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落实、推诿扯皮,造成失误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